債務協商 頂置
協商機制是民國96年立法院三讀通過才開始實施的,現今每家銀行單位都因應法令設立協商部門,也就是說不管欠幾家銀行債務,都可做協商,而協商最高還款期數是180期最低是0利率。
只要債務讓你有繳款上的問題,可能面臨無法支付的狀況都可以做協商。不限工作條件、不限信用狀況、不限年齡...等。協商期間依金管會規定不用繳款。
而且只註記一年,期間後信用就可再使用,不需綁約隨時有錢可隨時結清。而且也只要繳一家銀行就好,銀行也會停止任何的法律動作也不會催收,依承辦經驗幫客戶提出利率平均也大概在0~3%左右,月付金跟期數都可依意願來承做。
債務協商特色:
協助建立個人完整財務資料,分析名下所有資產及負債,提出合宜的個人還款計畫,並依據現有條件為債務人爭取最佳的還款方案 。
債務協商條件:
年滿20-65歲信用正常之國民 ,具正職工作滿3個月有固定收入者。
債務協商年限:
本利攤還型:最長可分120期 。
債務協商適用對象:
每個月還款金額超出個人可支配所得者。
債務協商限制:
任何人皆可辦理,無工作條件限制 。